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0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萬元。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