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檢查技術主管或檢查技術人員,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受託人限期改善或終止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