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推薦候選人或團體應檢具推薦書,送主管機關評審。前項推薦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