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五章 鋼鐵業者輻射偵檢作業之管理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輻射偵檢作業認可證明之鋼鐵業者停業或停產時,應於三個月內將其認可證明繳回主管機關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