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善後處理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