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選址作業者執行處置設施相關場址調查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並要求選址作業者檢送有關資料,以利後續處置設施設置申請時之安全審查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