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第8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