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五章 附則 第16條 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處置設施興建前,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