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安全要求 第14條 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管計畫進行監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