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