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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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