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6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