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會應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