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