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