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