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