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會議 第16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