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業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事項。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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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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