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本中心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組長、站主任、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兼辦政風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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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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