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2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