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與決定。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2-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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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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