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 第7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
- 第8條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或有關人員。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第9條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一、本會主任秘書、各業務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 第10條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
- 第11條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併列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 第13條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之姓名。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
- 第14條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處辦理之。
- 第15條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 第16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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