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9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9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