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1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