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9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9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