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前項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