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警衛勤務、檔案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