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2條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二、原子能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三、原子能法規疑義…
- 第3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 第4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及所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 第5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二人至四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委員會業務。前項人…
- 第6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7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第9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
- 第10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另應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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