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局業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局長處理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