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議事、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