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專案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