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9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