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第3條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 第5條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
- 第6條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
- 第7條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 第8條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
- 第9條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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