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7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7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