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7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三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第27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