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5條 法規:運輸事故調查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三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第25條 飛航及水路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具登記國、運具使用人國籍國、運具設計國、運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