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8條 法規: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重大鐵道事故現場處理 第8條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或警察機關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二、蒐集損害狀況。三、蒐集事故現場情況。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五、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六、駕駛員及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七、殘骸運送、現場空偵及協助量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