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公路事故通報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