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法規: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公路事故通報 第3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