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五章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 第12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一、公路總局。二、高公局。三、地方政府。四、事故有關機關(構)。五、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六、汽車設計國、製造國之公路事故調查機關。七、其他公路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