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第一類電信事業。二、第二類電信事業。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四、電視事業。五、訂戶數達三千戶以上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六、經營國內新聞台頻道或購物頻道之衛星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