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得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會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
- 第6條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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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組成稽核小組。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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