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向本會提出。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修正者,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之計畫。前三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