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資訊業務目 第三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第10條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說明或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