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計業務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七、管理及總務支出。八、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