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