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5條 通傳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