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4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輔導及獎勵。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