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7條 頻率使用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一、行動通信:新臺幣二億元。二、其他用途:新臺幣一百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